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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涉外诉讼

司法部明确涉诉数据信息的跨境调取规则

日期:2023-05-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与外国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以及目前缔结的38项中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下统称“条约”)规定途径,以及外交途径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主要内容包括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下面就咨询的常见问题做一简要回答,供参考。

一、关于文书送达

(内容无关)

二、关于调查取证

5.外国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如何调取位于中国境内的证据材料?

答:应根据条约规定途径,由外国具有提出取证请求资格的司法机关或个人向司法部提出调查取证请求。与我国未缔结相关条约的,应向外交部提出请求。请求经审批后由人民法院执行,结果由请求接收部门答复请求方。

6.外国司法机关或个人能否直接询问(包括通过电话、视频等技术手段)位于中国境内的证人?

答:不能。中国在加入《海牙取证公约》时已对公约第二章除第15条之外全部作出保留,不允许外国司法机关直接向位于中国境内的证人取证。外国相关机构应通过条约规定途径向司法部,或通过外交途径向外交部提出取证请求,请求经审批后由人民法院执行。

7.外国司法机关或相关人员能否委托中国境内的律师或其他机构询问证人或其他人员,或调取位于中国境内的材料,并将结果用于外国法院的诉讼?

答: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取证由人民法院或者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律师进行,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取证。

8.中国境内当事人出于自愿能否直接向外国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提交位于境内的证据材料?

答:位于境内的相关材料如需出境,应符合《民事诉讼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9.数据信息出境应通过哪些部门审批?

答: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信息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认证后方可向境外提交。涉及到国际司法协助的,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或个人信息。

在条约规定框架下,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等数据信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由司法部转交外国请求方。

三、关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内容不相关)

四、其他

14.中国境内当事人如需外国司法协助如何提出请求?可否直接向司法部提出?

答: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转递司法部或外交部,根据条约规定或互惠原则向被请求国提出。司法部不直接受理当事人向外国提出的请求。

请求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五地的,由该地高级人民法院向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直接提出。

15.民商事司法协助信息化进展如何?

为方便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司法部开设了网上提交系统www.ilcc.online,外国请求方可直接提交请求资料。请求一经受理,请求方无需再邮寄纸质资料。

另外,司法部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信息公布于海牙公约官网各成员国中央机关信息页面:

电 话:010 5560 4537

传 真:010 5560 4538

电子邮箱:ivylee319@vip.sina.com

通信地址:100035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3号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

来源:司法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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