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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涉外诉讼

涉外、涉港澳、涉台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日期:2023-06-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答:首先,在北京地区,涉外、涉港澳、涉台的商事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简易程序只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因此,涉外、涉港澳、涉台的商事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其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而涉外、涉港澳、涉台一般比较复杂,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除外规定款项。

最后,《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1997〕389号)明确规定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民事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1997〕389号)

1、哪些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在中国境内、争议较大的案件;

(6)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民事案件;

(7)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案件;

(8)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建设、合作建房、商品房买卖等)的案件;

(9)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的案件;

(10)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

(11)新类型案件;

(12)其他复杂、疑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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