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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商事合同法律适用

日期:2023-06-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五   、关于涉外商事合同法律适用

46.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订立合同后,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示方式选择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合同争议包括合同是否成立、成立的时间、效力、内容的解释、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解除、变更、中止、转让、终止等争议。

47.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改变订立合同时选择的法律,但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48.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及地区的实体法规范,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规范。

49.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涉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及地区的实体法规范,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规范。

50.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1.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专家、法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性组织、国际组织、互联网等途径提供相关外国法律的成文法或者判例,亦可同时提供相关的法律著述、法律介绍资料、专家意见书等。

当事人对提供外国法律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相关外国法律。

52.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律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部分或者当事人提供的专家意见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53.外国法律的内容无法查明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4.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55.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56.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在通常情况下,下列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是:(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法。(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8)赠与合同,适用赠与人住所地法。(9)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10)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11)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12)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13)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14)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15)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登记地法。(16)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17)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18)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国或者地区的法律。

57.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4)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的合同;(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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