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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
首先,在北京地区,涉外、涉港澳、涉台的商事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简易程序只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因此,涉外、涉港澳、涉台的商事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其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而涉外、涉港澳、涉台一般比较复杂,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除外规定款项。
BY.O诉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虽就同一争议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但协议明确约定,或者协议内容表明应首先适用仲裁方式、然后适用诉讼方式的,属于“先裁后审”协议。先仲裁条款依据其应当适用的法律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鉴于后诉讼条款因违反法院地即我国的仲裁一裁终局法律制度而无效,后诉讼条款无效不影响先仲裁条款效力,故应认定涉外“先裁后审”协议中仲裁条款有效、诉讼条款无效。
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诉俄罗斯空桥货运航空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权作出了两年的时间限制,但并未明确该等“期间”的性质,而是将这一问题作为自治事项交由当事国法院自行认定。实践中,应当遵循国际法条约的解释规则,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作为指引,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将《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中“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
SPAR航运有限公司诉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案互惠关系的认定并不以相关外国法院对人民法院民商事判决先行给予承认和执行为必要条件。若根据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互惠关系。
东盛航运有限公司诉商行荣耀国际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离岸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院有权根据《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在认定离岸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时,只要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法院地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其确在该地经营或办公即可认定该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院向境外当事人送达时仅向其国内住址送达并公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据此,如果作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一审法院向其法定住址送达司法文书未果后,又进行公告送达,程序并不违法。
《关于适用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依法平 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 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6日 第1787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19〕20号《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仅就该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目的及相关条文内容的理解进行说明, 以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
马来西亚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认证指南授权委托书是指一个人(委托人)授权另一个人(受托人)代表自己进行某些事情(被委托事项)的书面文件。在马来西亚,授权委托书通常用于房产交易、投资移民等需要涉及到中国公民的事务。
加拿大出生证明是一种用于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证件,尤其是在国内落户、上学、寄养、签证延期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国内使用加拿大出生证明时,需要进行公证认证,以确保其合法有效。
关于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诉讼当事人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因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作为被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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