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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为了健全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促进对外友好交往,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完善涉外法律制度完善涉外法律制度要有全局观,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优先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维护国家安全所急的涉外法律制度,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新时代以来,围绕加强涉外法制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我们抓好涉外法制建设的重点任务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严格执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明确当事人约定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仲裁条款有效 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外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本市部分涉外案件管辖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外破产清算类案件,以及司法解释另行规定管辖的其他案件不适用本通知。北京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已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涉外案件,由该院继续集中管辖。涉及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各类涉外金融案件,继续由北京金融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内如何适用是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面临的重要问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依据该规定审理了大量案件,其中包括一批具有规则意义、国际影响重大、推动法治进程的典型案例。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法院地公共利益保护方法的厘清及取舍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单边冲突规范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467条第2款的规定中,根据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三类外商投资合同都要适用中国法。该单边冲突规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会出现与法律规避制度或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发生重叠适用的情况。由于法律规避制度本身并不适合适用在涉外合同领域,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基本上放弃了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援引法律规避制度(容后详述),对此下级法院也应该遵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立场,所以单边冲突规范主要面临的是与直接适用的法的重叠适用问题。
约定管辖中不能确定具体管辖法院,但可以排除内地法院管辖的,内地法院无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长期以来,外国法律查明难、认定难,耗费时间长,从事涉外民商事审判的法官对于查明外国法律存有畏难情绪、不会查明。《解释(二)》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从务实管用的角度设计条文内容,提高一线法官查明外国法律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解释(二)》大大拓宽了外国法律查明的途径,不仅增强了查明途径的可操作性,而且开放式规定其他适当途径均可利用。同时,《解释(二)》对于外国法律的查明程序进行了细化,对于外国法律的审查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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