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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
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港口设施及码头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事故,不属于海上事故,亦不属于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海事法院审理港口设施及码头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
关于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船舶触碰造成损害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于受1992年油污公约调整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的规定。
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需要限制已入境的外国人出境或者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执行中应当注意:凡能尽早处理的,不要等到外国人或中国公民临出境时处理;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不要采取扣留证件的办法限制出境;凡能在内地处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处理,要把确需在口岸阻止出境的人员控制在极少数。
民事诉讼过程中限制被告出境当事人在申请时应与法官充分沟通,告知法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促使法官及时适用限制出境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目的是确保案件审理或执行的顺利进行,该“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另需注意的是,限制出境措施不属于保全措施。
民事执行过程中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但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限制出境的适用期限及救济途径限制出境措施的期限未见于《民事诉讼法》《出境入境管理法》,而是散见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
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若错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因此,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至于担保的方式、数额等,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审查决定。
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发现外国人在华死亡,发现人(包括个人或单位)应立即报告死者接待或聘用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如属正常死亡,善后处理工作由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的(包括零散游客),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如属非正常死亡,应保护好现场,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并处理。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涉外案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国内法或者我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各主管部门不应当以国内法或者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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