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起诉的,应向人民法院递交由原告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
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
(一)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护照等身份及入境证明文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是港、澳、台居民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外国企业在华办事处代该公司起诉或者上诉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公司授权委托书。 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
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认可。
外国当事人、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及企业依法成立的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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