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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
为正确实施“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公正司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
对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一般应当依法从简从宽办理,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能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的,及时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
被追诉人不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与被追诉人是对立的双方,法院居中审理,诉讼构造呈现“正三角形”样式。但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这种诉讼构造发生了变化。由于检察机关与被追诉人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一致性,双方不再是对立的双方,这种诉讼构造变成了“两点一线”的线性结构(检察机关、被追诉人分别代表的两个点重合)。
企业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会与研究关于企业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我们现在对于企业权益保护的重视也是密切相关的,所以我认为这个题目极具讨论的必要性。在正式开始阐述我自己的观点之前,我想首先回顾一下张军检察长于2020年10月1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认罪罚从宽制度实施情况的工作报告》的内容,其中提出了一个观点,就是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是着眼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际上,它更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改造。
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其他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从理论上讲是没有差别。张军检察长提出要严格把握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不能降低,这说明实践中实际上是有人这样认为的,也存在着这种做法,即人为的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8位专家研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9月4日、5日火热召开,司法实务界、理论界大咖齐聚一堂,共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前景!
强化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沟通协商重罪案件与轻罪案件在诉讼程序、量刑考量因素、协商空间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为强化在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中履行主导责任的能力,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加强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适度进行证据开示,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就量刑的各个情节深入研判,依法确定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制度的司法与社会效益根据新刑诉法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且检察机关一般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意味着检察机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经过量刑协商后,人民法院一般予以直接认可,大幅提高了人民法院审判的效率,使人民法院更能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的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改革,司法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
现代社会治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随着量刑协商、值班律师制度、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程序等问题的充分讨论和共识达成,如何为被害人、社会治理其他力量参与合作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和开放的对话平台,切实构建共建共治的现代犯罪治理模式,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施行进一步努力的方向。这样,才能在实现合作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同时,让公正的实体正义和有效的犯罪治理,成为通往现代刑法谦抑之门的程序路径。
要求被追诉人悔罪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大特色。但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被追诉人作出的认罪认罚只是没有悔罪的技术性认罪认罚。技术性认罪认罚的泛滥不仅影响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且可能从根本上动摇该制度的价值导向和思想基础。技术性认罪认罚现象的出现与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内在强迫性、专门机关对认罪认罚的形式化理解、真诚悔罪的判断难、激励机制的“过度调整”以及报应刑观念的根深蒂固等因素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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