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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若干问题“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二)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辩护人无罪辩护是否影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被告人有认罪认罚的权利,辩护人也有基于自己意识进行无罪辩护的权利,法庭应以被告人的态度为准,辩护人是否对其做无罪辩护不影响法庭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认定。从形式上看,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被告的单方声明书,是认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刑罚建议和适用审理程序的声明。该认可意味着程序的简约、对某些法定诉讼权利的放弃,以及法庭查询的简化,对于己不利后果的承担。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不包括讯问过程,但是讯问与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同时进行的,可以一并录制。
扎实做好认罪认罚案件实质审查认罪认罚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在依法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通过对当前认罪认罚案件进行调研时也发现,在审判阶段部分该类案件存在司法审查形式化的倾向,这种倾向将对公正司法、保障人权造成损害,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最高检发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这4件指导性案例分别为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钱某故意伤害案,琚某忠盗窃案,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审冲突及其调和认罪认罚案件控审冲突的背后,存在着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选择和地位之争。正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性规范价值,坚持和维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持国家求刑权的谦抑、慎用精准量刑建议和抗诉,加强控审机关的对话、提升量刑建议的说理性,是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逻辑的调和控审冲突的思路。
以"审判为中心"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保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通常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条可知此类案件并无例外的同样适用两审终审原则。刑事审判程序可分为审判前程序、审判程序以及审后救济程序。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贯穿于刑事审判全部程序之中,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保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能够通畅地启动上诉程序,有助于将“以审判为中心”贯穿于审后救济程序。
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是指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证据开示、量刑建议协商及说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辩护人意见能否影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来说,辩护人同意与否的辩护意见不影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如实供述,不应当受到其他人行为影响。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刑诉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为全面准确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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