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1月16日第2版。 作者:王雨田。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院为抓手,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认罪认罚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在依法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通过对当前认罪认罚案件进行调研时也发现,在审判阶段部分该类案件存在司法审查形式化的倾向,这种倾向将对公正司法、保障人权造成损害,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依法履行实质审查职权,切实发挥司法审判最后一道防线的把关作用,确保每一起认罪认罚案件得到公正审判。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力争每个认罪认罚案件都得到公正的处理,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做好事实基础和证据审查,切实防范冤假错案。要注意通过事实基础的审查,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事实基础,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其一,要严格审查检察机关移送认罪认罚案件的事实基础,切实防范出现缺乏定罪事实基础的认罪,如被告人被迫认罪、代人定罪、冒名顶替等;切实防范出现犯罪行为非本案被告人所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的认罪认罚案件;切实防范出现缺乏量刑事实基础的认罚,如被告人接受检察机关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其二,要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严格依据证据裁判要求审查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和证据,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事实基础和证据基础。要切实防止把本应“疑罪从无”的案件变成“疑罪从轻”,决不能出现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放松对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的审查把关,甚至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疑罪降格认定处理。经过审查发现,事实证据基础存疑,可能存在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等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要依法转成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核查清楚后依法作出判决,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宣告无罪。
二是做好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切实防范强迫认罪。自愿性是适用认罪认罚的前提。要通过在庭前程序和庭审中从知悉性、自愿性等方面加强审查,确保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性质及法律后果的知悉权、权衡权和选择权,切实防范强迫认罪情形发生。其一,要加强对知悉性的审查。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是被告人自愿、稳定认罪认罚的前提基础。在认罪认罚案件审判实践中,要通过当庭询问核实、审查相关诉讼文书等方式,审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办案人员是否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带来的法律后果,必要时是否进行了释明,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并附卷随案移送,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作出认罪认罚。其二,要加强对自愿性的审查。要注意通过庭前阅卷和当庭核实的方式,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是否存在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情形,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除了审查言辞证据外,在审查认罪认罚案件时,办案法官还需要加强对讯问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进行依法严格审查,通过对视频中所反映的被告人精神状况、表达能力等情况进行判断分析,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三是做好认罪认罚真实性审查,切实防范虚假认罪。真实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底线。要通过案卷材料的审查和庭审调查核实,切实做好认罪认罚真实性的审查,切实防范虚假认罪认罚(自愿的虚假认罪认罚)情况的发生。其一,要注意审查认罪的真实性。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动机、原因是否正常,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案前的个人生活境遇、家庭特殊变故等是否足以导致其作出虚假的认罪认罚。要高度警惕因哥们义气、自暴自弃、悲观厌世、生活绝望、亲人罹难、重病在身等原因而导致虚假认罪认罚案件的发生。其二,要审查认罚的真实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口头表示“认罚”,但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藏、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的,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三,要审查量刑合意的真实性。要注意审查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是否系人民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协商一致的法律后果;要注意审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就量刑问题进行沟通,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是否就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办案机关是否进行了恰当的处理。其四,要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法院对于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审查,不能仅限于形式审查,应当对于具结书所载明的犯罪事实、罪名、犯罪嫌疑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达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要通过对认罪认罚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以保障被追诉人的认罪内容与案件的客观实际相符,案件处理符合客观事实,切实防范虚假认罪。
四是做好认罪认罚合法性审查,切实防范程序违法。程序合法是认罪认罚实体公正的保障。要注意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审查,把住程序关口,确保程序公正,切实防范因程序失范影响实体公正。司法实践中,除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告知外,还需要注意审查以下程序问题。其一,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要注意审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的相关情况是否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要注意审查值班律师是否存在未进行独立会见、全面阅卷基础上就匆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法律帮助的情形,导致提供的法律帮助只是流于形式、限于表面,仅仅是充当认罪认罚案件具结悔过书签署“见证人”,而未有效参与量刑协商的问题;要注意审查办案机关有无欺骗、胁迫当事人违心接受量刑建议的程序违法行为。经过审查发现,控辩协商过程程序违法并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要区别不同情形依法作出处理,需要纠正的依法提出建议,需要转换程序的要依法转换程序,切实防范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等损害司法公正现象的发生。其二,要注意审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听取了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听取意见的情况是否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其三,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的情况,是否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害人方出具的和解协议、谅解意见是否随案移送。其四,要注意审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是否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提出意见的,而检察机关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是否说明了理由。
五是做好量刑建议适当性审查,切实防范量刑失衡。定罪量刑是人民法院的法定审判职责,无论是认罪认罚案件还是其他普通案件,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恰当性,经过法庭审理才能被依法采纳。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要加强量刑建议恰当性审查。其一,在审查量刑建议时,要注意审查据以形成量刑刑期的退赃退赔、罚金保证金缴纳、赔偿谅解等所有量刑情节是否已经确定,是否有既定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其二,要注意审查量刑建议是否存在违反类案同判原则和法律统一适用,例如是否全面考量了在案的量刑情节,是否考量了同案或者同地域类案的量刑平衡,是否对形成量刑建议的考量情节以及各情节的考量权重进行了说明。其三,要注意审查是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犯罪等严重犯罪,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骨干分子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幅度,避免案件量刑建议明显背离司法公正或者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念。其四,要注意审查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两者之间的检察量刑建议是否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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