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无罪辩护是否影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
【案情】
郑某就自己故意伤害一案认罪认罚,但其辩护律师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是否影响法庭对郑某认罪认罚的认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认罪认罚的本质即对自己犯罪事实的承认,而无罪辩护则是对犯罪事实的拒不承认,故不能对辩护人无罪辩护的被告认定为认罪认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有认罪认罚的权利,辩护人也有基于自己意识进行无罪辩护的权利,法庭应以被告人的态度为准,辩护人是否对其做无罪辩护不影响法庭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认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形式上看,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被告的单方声明书,是认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刑罚建议和适用审理程序的声明。该认可意味着程序的简约、对某些法定诉讼权利的放弃,以及法庭查询的简化,对于己不利后果的承担。
二、辩护人根据法定的辩护职责,可以发表相对独立的辩护意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表现,也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一种方式。只要被告人始终认罪认罚,法院认为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则原先签署的具结书就应当有效。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辩护人是否对被告做无罪辩护不影响法庭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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