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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专栏简介

认罪认罚

  • 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
    日期:2023-09-23 点击:27次

    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是毒品向多人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四年,量刑适当,予以采纳。遂以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三个问题的厘清与完善
    日期:2023-09-16 点击:22次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三个问题的厘清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在司法机关的大力推动下,适用率已达到很高的水平。随着大部分案件作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和争议,较为典型的有强迫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辩护人分道辩护以及检察机关以抗诉制约被告人上诉等问题。

  •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律师能否作无罪或量刑辩护?
    日期:2023-08-31 点击:29次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律师能否作无罪或量刑辩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个比较突出而又令司法实务部门困惑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能否再作无罪或者量刑辩护的问题。检察院、法院对此大多持反对态度,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效率为导向,如果允许律师再作无罪或者量刑辩护,诉讼效率价值便无从体现。

  • 实践中存在“强迫认罪认罚”等问题的厘清与完善
    日期:2023-08-30 点击:31次

    实践中存在“强迫认罪认罚”等问题的厘清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在司法机关的大力推动下,适用率已达到很高的水平。随着大部分案件作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和争议,较为典型的有强迫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辩护人分道辩护以及检察机关以抗诉制约被告人上诉等问题。这些争议问题的存在无疑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际效果,因此有必要加以厘清,以便于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合作理论研究
    日期:2023-07-12 点击:54次

    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合作理论研究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适用,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被追诉人之主体性内涵发生显著变化。受到合作性司法理念的影响,被追诉人因认罪认罚而成了“合作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法理,被追诉人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的同时,既会获得新的诉讼权利,又会承担与之相应的诉讼义务。这表明,彰显被追诉人之主体性的合作理论包括三个维度:其一,被追诉人合作行为具有四种面向,即被追诉人分别面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被害人进行合作。

  • 遇到刑事案件,到底该不该认罪认罚?
    日期:2023-04-06 点击:100次

    遇到刑事案件,到底该不该认罪认罚?第一,律师在后续进行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会更加困难。一旦签署认罪认罚,法院一般会直接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此时,除非出现更加关键性、决定性的有利证据,才有可能让法院做出更轻的判决。第二,提起上诉可能会遭到检察院抗诉,面临加刑重判的后果。如果你签过认罪认罚后,对一审判决不服,再提起上诉,检察院不仅会撤回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还很可能会提起抗诉。

  • 案件证据不足,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如何处理
    日期:2023-04-03 点击:69次

    案件证据不足,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如何处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需要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方可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否则,应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其他决定。

  • 二审程序中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日期:2023-03-20 点击:73次

    二审程序中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

  • 认罪认罚案件中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审查
    日期:2023-03-11 点击:123次

    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应当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的具体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量刑规范和细则进行,还要审查是否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采纳量刑建议的五种情形。认罪认罚案件中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对此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如认为原判决不存在应当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提供信用卡并配合刷脸验证的行为定性及犯罪数额认定
    日期:2023-03-05 点击:82次

    提供信用卡并配合刷脸验证的行为定性及犯罪数额认定陈某不仅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在诈骗犯罪已经既遂后,陈某还提供刷脸验证等方式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资金,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然本案仅有部分款项查证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大量资金在同一时间段内密集转入涉案信用卡账户,故应将全部款项推定为犯罪所得,即本案犯罪金额为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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