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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专栏简介

认罪认罚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
    日期:2020-05-11 点击:195次

    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总则中,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条文表述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包含三个要件:一是认罪要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二是认罚要件,即愿意接受处罚;三是后果要件,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日期:2020-04-23 点击:532次

    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包含实体条件、程序条件与心证条件3个要素。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实体条件与心证条件不得予以缩减或降低,但对于程序条件可以做出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不同的要求,从而实现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明标准的隐性降低。但此种做法的正当性应以强化被追诉人审前权利保障为前提。

  • 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有权变更罪名调整量刑
    日期:2020-04-21 点击:772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改变了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和辩护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新的刑事诉讼模式,实现了公诉权由检察机关乾纲独断型向检察机关与当事人、辩护律师协商分享型的转变,但这一诉讼模式转型并不影响法院的中立判断地位,其改变的只是国家公诉权的减让,不是国家审判权的前移,故并未改变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公正裁量刑罚的职责,也未改变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配合、制约关系。

  • 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日期:2020-03-21 点击:3753次

    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当事人庭审过程中反悔而拒绝认罪认罚,或对其中部分指控情节坚持异议的,此时无论是否得到法庭采纳,被告人庭前出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将被公诉人撤回,此时的辩护人即应以当事人的异议为准则为自己的当事人展开无罪或罪轻辩护,此时,没有庭前精心的准备是无法达到辩护目的的。

  •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之界分
    日期:2020-02-15 点击:120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实体从宽、程序从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这里的实体从宽与刑法中自首、坦白从宽之间有何区别、有何联系、如何量刑,这些问题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亟待澄清。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未成年人案中的适用
    日期:2020-02-06 点击:276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未成年人案中的适用本文拟从涉未成年人轻罪重罪划分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分析入手,着重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未成年人重罪案件中的适用路径和操作规范,以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在涉未成年人重罪案件中发挥更大功效。

  • 坦白情节是认罪认罚程序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日期:2020-02-05 点击:104次

    坦白情节是认罪认罚程序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作为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实体和程序的变革和完善,更是一场刑事司法理念的变革。该制度通过程序选择、量刑激励等基本构架改变了传统的对抗式司法模式,进而以合作性司法模式提升了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以及司法效率,同时也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充分的时间保障。但其毕竟是一项新制度,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理论和适用等方面的各种问题。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实践审视
    日期:2020-01-09 点击:283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实践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表现出了案件审理时间缩短、被告人息诉服判率提高等初步成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标价值、基础价值、人道价值等三重价值得以初步体现。但也因全面铺开时间较短,司法机关时常面临部分新情况、新问题而无所适从。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律师的辩护权和值班律师的回避权,成为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的集中点。

  •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是否应受庭审中辩护人和公诉人抗辩的影响
    日期:2020-01-02 点击:120次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是否应受庭审中辩护人和公诉人抗辩的影响,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当庭发表无罪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被告人的授意或者默许,其一方面授意或默许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而获取侥幸利益,一方面自己认罪认罚获取必然利益,对司法资源是一种浪费,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因此视为被告人撤回了认罪认罚,原签署的具结书便失效。

  • 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和抗诉问题
    日期:2019-12-28 点击:128次

    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和抗诉问题,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判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能否提出抗诉的问题应当视情而论。比如,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均采纳了人民检察院意见的案件,无论被告人以何种理由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都不能以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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