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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5日上午,观看一个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视频资料,想起自己代理过的部分认罪认罚案件,感慨之余,略做简要记录,以作纪念。
01
2017年的认罪认罚
2017年,一客户的亲戚涉嫌枪支类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立案。2017年8月,检察院公诉至法院。
那年的10月,十九大召开。比较有经验的法律人都明白,这时候的涉枪犯罪,从重处罚基本在所难免,想判处缓刑,希望极其渺茫。当年的大量案例也确实如此。
2017年7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因当时这一新试点的制度刚刚实施,鲜有先例可循,但毕竟让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都有了新的工作路径。但该案还有很致命的障碍:客户不是北京户籍,北京法院很少判处非北京户籍的被告人缓刑。这方面的准备工作,耗费了我的很大工作量。
还有一个节点就是开庭,辩护律师如何应对认罪认罚背景下的庭审?
经详细研究案情,反复权衡利弊,为避免节外生枝,并征询客户的同意,我决定开庭只说一句辩护观点:请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庭审中,说出这句话后,法官略显惊讶地问:没有了?检察官也比较意外。
但后来,这句话写进了判决,后面还多了一句: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该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当事人不必去监狱服刑了。
最理想的结果,证明了一切。
02
2018年的认罪认罚
2018年,代理的也是北京一刑事案件。
见检察官比较和善,我当面探讨: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与你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如果我做无罪辩护或应进一步降低量刑的辩护,你什么意见?
检察官略做思考后回应:没有禁止性规定,可以呀,我没意见。
在后来的法院审判阶段,在我提出认罪认罚意见之外的观点后,检察官也只是正常反驳,没有对认罪认罚具结书本身提出不同意见。
控辩双方的坦诚,让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在案件进入二审后,面对这个在当年还略显小众的情形,二审也比较重视,特意组成了比较罕见的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宣判后,承办法官还专门来电约半个小时,进行判后释明。
这个案件的公诉人、法官的职业素养与善意,都让人印象深刻。
03
2019年的认罪认罚
2019年,代理了南方某省监委直接办理的比较知名的职务犯罪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官办公室,我把精心准备的一沓辩护意见,当面交给承办检察官。检察官边看,我边做口头简要陈述。后来,检察官接过了话茬:这个案件可以走认罪认罚的。
然后,律师团队与检方进行了多次认罪认罚的交流,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到了法院阶段。开庭前,根据新情况,我又到了检察官办公室,“征询”意见:我们辩护律师准备对部分事实、最终量刑提出一些不同意见……
因为这个案件是该省比较重要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都用1号讯问室),根据案件情况,保持认罪认罚的效力,又是律师所有新工作的优先项,所以律师与控方沟通的难度,自然可想而知。
几经努力,庭审中,辩护律师在提出自己新的辩护意见后,控方在辩驳的同时,并未因此质疑认罪认罚的效力。
04
抉择
2019年,某西部省份一涉案金额数十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在检察官办公室,桌子上摊放着一排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控方已与同案绝大多数被告人达成了协议。就等着代理第一被告人的我,正式表态。
问:方律师,签不签?签,建议量刑9~10年,还会同意往9年靠;不签,在之后的法律程序中,可能会着重说说案件中涉嫌集资诈骗的情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量刑10年;但集资诈骗罪,涉案千万,量刑即可能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两罪并罚的话,压力更倍增。
经反复思量案件每一个重要情节,权衡利弊、风险,加上客户处于被羁押状态,家属们一般也没有应对极复杂局面的抉择能力,后我作出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律师建议,并征得了客户书面同意。
后来,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公诉罪名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建议9~10年。与认罪认罚具结书草案,完全一致。
庭前,我将律师辩护意见提前递交,因为有两三个辩护点,我知道公诉人可能会卡壳,旁听的领导会在意。但是,通过二次开庭的方式即可克服,实际上对我方并无益处。
开庭前夜,当地大规模检查宾馆,开庭当天,当地在每一个高速路出口设置卡点,排查全国各地前来旁听的人员。
庭后几周内,该案庭审录像的观看人数已达九十多万次,创罕见情景。
05
2020年的认罪认罚
2020年,代理的某省一案件,很有挑战性。
一审中,被告人方面与检察机关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书:三年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公诉机关抗诉,主张不应当判处缓刑。
然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主张无罪。
再然后,我被聘请为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
二审还未开庭。
这个案件,非常典型,二审律师的任务很艰巨。
一路走来,期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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