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4月,被告人马某向王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11次,获利5000元;向王某明贩卖甲卡西酮5次,获利3550元;向任某狗贩卖甲卡西酮2次,获利800元;向王某明、任某狗共同贩卖甲卡西酮4次,获利2000元。综上,被告人马某向三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22次,获利11350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某住处扣押疑似毒品11包,净重共计1克。经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
【裁判结果】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是毒品向多人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四年,量刑适当,予以采纳。遂以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也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教育挽救毒品犯罪分子。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是一起常见的零包贩毒案件,被告人犯罪情节轻,主观恶性不大,认罪认罚,且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既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价值,也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