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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的司法与社会效益

日期:2020-07-23 来源:- 作者:- 阅读:113次 [字体: ] 背景色:        

姚石京(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18年10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建立认罪认罚制度后,全国检察机关迅速行动,积极部署,扎实推动制度落地见效。以笔者所在的浙江省玉环市为例,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协调政法各部门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权利告知机制、量刑协商制度等,认罪认罚制度得到普遍的推行。2019年作为认罪认罚制度实施元年,我市全年认罚从宽制度平均适用率83.4%。从实施情况看,能够大幅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切实保障司法公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根据新刑诉法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且检察机关一般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意味着检察机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经过量刑协商后,人民法院一般予以直接认可,大幅提高了人民法院审判的效率,使人民法院更能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的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改革,司法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

1、审判效率大幅提高。以我市2019年为例,认罪认罚案件中,全年速裁程序适用率达43.6%,简易程序适用率45.9%,两者共占比89.5%。人民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平均为96.3%,最高达到100%。其中,适用速裁程序的平均庭审用时3-5分钟,适用简易程序的平均庭审用时1小时左右,法庭审理时间大幅缩短。

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改革。根据认罪认罚制度一年多来的实施情况,将有80-90%左右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10-20%的案件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的案件快速办理后,节约的司法资源将能有效地运用到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属于“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的顶层设计的体现,大幅推动庭审的实质化,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3、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认罪认罚制度除优化审判资源分配,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外,还将进一步优化检法之间的资源配置,加强检法制约。认罪认罚制度无疑将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公诉阶段需要提审多次,需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与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进行控辩量刑协商。但认罪认罚制度将大量的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基本交给检察机关处理,对于职务犯罪侦查转隶后,无论是职能还是编制都显得略显“单薄”的检察机关来说,将增强检察机关制约审判权的力量,无疑将强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导作用。“强化”后的检察机关,将改变以前对法院量刑几乎没有制约的状况,形成检法之间的强力制约:检察机关有权提出量刑建议,但没有最终的决定权;人民法院有最终决定权,但不能轻易改变量刑建议。

二、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认罪认罚制度最大的特点是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拥有实质上的部分量刑权,人民法院往往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被告人为了获取从宽处罚,自愿选择认罪认罚而放弃人民法院的正式审判。因此,认罪认罚制度在理论上也被认为是“放弃审判”制度。然而,被告人放弃正式审判程序后,认罪认罚程序能否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是事关认罪认罚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司法正义是司法的最大价值追求。笔者认为,认罪认罚制度不会影响司法公正,甚至更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1、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受到有效制约。虽然刑诉法规定,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但刑诉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也有权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甚至在必要时候,也可以把速裁或者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理,在查明事实后,完全另起炉灶进行定罪量刑。因此,被告人的量刑最终仍由法院决定。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因为有法院制约,不敢也难以滥用量刑建议权。因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关在笼子里的权力”,具有制度保障。

2、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制约属于外部制约,比内部制约更加有力。以往的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量刑往往由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实行“审级制约”。相比于法院内部的审级制约,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的制约属于外部制约,更加有力,也更加有效,更能够促使人民检察院公正公平地提出量刑建议。根据我院2019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情况看,人民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平均96.17%,最低为90.6 %,也就是说近10%的量刑建议没有采纳。而根据最高检察院的通报,全国的平均采纳率为81.6%,其余18.4%没有被法院采纳。这充分说明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实际上受到了有效的制约。

3、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辩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辩护制度是制约司法权力的有效力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认罪认罚制度的要求,能够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达成一致后方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可以说同样受到辩方的有效制约。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制度的巧妙之处是,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实质上的部分量刑权,但检察机关说了又不算,最终仍由法院决定,这个时候检察机关的权力行使往往是最谨慎、最公平公正的。法院有权不采纳量刑建议,也有权改变审理程序而拥有广泛的裁判权,从而不会影响司法公正。在我国法治尚未十分健全的背景下,认罪认罚制度甚至能够更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这也是美国创设辩诉交易制度后,后来认罪协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德、法、日等国家也予以借鉴,并在世界上大行其道的原因。

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认罪认罚制度通过控辩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1、能够充分释法说理。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必须与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辩方充分地协商。检察机关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范围内提出量刑的意见,辩方提出罪轻或者无罪的意见和建议,其过程能够充分地释法说理,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识到所犯的罪行,罪行的轻重,从重从轻的情节等等,从而充分地理解定罪和量刑。

2、能够充分地认罪服法。通过控辩协商,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达成一致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能够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地、真实地认罪服法,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3、能够有效化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认罪认罚广义上包涵了对被害人的赔偿。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且将能否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案件办理中,大部分被害人能够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赔偿,也能够得到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大幅化解。以玉环为例,认罪认罚案件能够保证当事人基本上服判息诉,没有上诉、没有申诉、没有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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