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思考、专业阐述、精辟分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9月4日、5日火热召开,司法实务界、理论界大咖齐聚一堂,共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前景!
01国家治理现代化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新要求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卞建林
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在会上致辞表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了方向,也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疾步稳,效果显著,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亟需进一步梳理解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部分地区试点到全面贯彻落实成绩斐然。”卞建林同时也坦言,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认识上有些分歧,理解上也有不同意见,相关部门的配合制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特别是在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如何切实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如何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积极作用,以及如何恰当精准地提出量刑建议等,亟需进一步梳理解决。
灯不拨不亮,理不辩不明。作为主办方之一,卞建林表达了更多期待,希望研讨会以推进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为基本指引,重点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益保障以及量刑建议等具体议题展开深入探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言献策。
02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是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高憬宏
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憬宏在致辞中指出,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是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
高憬宏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司法领域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的重大改革举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有序,在依法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护、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高憬宏认为,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司法贡献,是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要统一思想,全面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蕴含,看到其在减少对抗、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要立足国情,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对于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去研究和探讨,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要注意总结经验,完善综合配套机制,充分发挥制度效能。
03进一步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
司法部副部长 熊选国
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上,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致辞时强调,进一步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
熊选国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律师是认罪认罚程序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制度实施以来,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值班律师工作,依法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仅2019年,全国值班律师共转交法律援助申请5.6万件,提供法律帮助案件达40万件,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近34万件,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实施作出了积极贡献。
熊选国强调,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不仅要充当传统意义上的辩护人角色,还需要扮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咨询者、与检察官协商的代理者、司法机关的协作者等多元角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律师的积极有效参与,也离不开律师的依法履行职责。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入推进,司法部将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完善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保障机制,进一步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
04强化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原专职委员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 胡云腾
9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原专职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在发表主旨演讲时表示,要强化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说理性,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胡云腾表示,量刑建议科学化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贯彻实施的关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同时,刑诉法和指导意见都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关于量刑建议的进一步规定,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赋予了更重要的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胡云腾认为,检察机关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量刑建议,体现了检察机关勇于担当和勇挑重担的精神。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不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意志,而是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被害人的诉愿,是我国刑事司法尊重、保障人权和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形式。人民法院采纳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本质上是对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三方合意的尊重。
胡云腾建议,要强化量刑建议的说理性。检察官对量刑建议的说理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裁判文书说理的水平。因此,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要讲明事实之理、法律之理、程序之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办案环节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胡云腾表示,量刑建议是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最为重要的司法意见,法官要把审查量刑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对量刑建议的内容、根据、程序和理由等进行实质审查,切实避免认罪认罚案件定罪量刑不当,确保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定罪量刑的公正。
05认罪认罚简化庭审程序但不削弱法庭权威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田文昌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上作主旨发言时表示,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并非出于自愿。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检察机关应慎重提起公诉,着力提升公诉质量;另一方面,法官作为裁判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中立性,不能提前干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弱化了庭审实质化?对此,田文昌认为,虽然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庭审作用有所弱化,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程序与庭审实质化并不冲突,反而可以使大部分案件简化审理,为少量重大疑难案件精细慎重审理创造了条件,进一步体现了庭审实质化。“认罪认罚案件简化了庭审程序,但并不削弱法庭权威,法官有权否决双方协商结果。如发现量刑明显畸重、畸轻或者定罪明显错误,法官有权恢复普通程序。”田文昌表示。
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律师是否可以做无罪辩护问题,田文昌认为,在当事人认罪情况下,律师可以依法对其行为性质、作用和法律适用等进行辩护,法庭可以酌情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从有效保障被告人权益角度出发,不应限制律师的无罪辩护权。”
田文昌建议,刑事辩护全覆盖应先从认罪认罚案件做起。“认罪认罚案件需要通过律师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律师参与应作为认罪认罚程序的必要前提。”
06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这项制度都是一次成功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上作主旨发言时表示,自制度适用以来,刑讯逼供等情况大为减少,诉讼效率得到较大提升。
在陈卫东看来,认罪认罚从宽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则意味着达成一种合意。“因此,从权力属性来看,检察机关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确保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符合自愿性、真实性原则。”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为什么只能从轻,不能减轻?”陈卫东在发言中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他表示,认罪认罚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承认有罪甚至减损了其在庭审中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为代价。因此,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从立法的精神要义角度而言,除特殊情节外,只要当事人认罪认罚,就应当给予其从宽处理。
在陈卫东看来,作为法院量刑裁决的参考,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区分。“从总体上来看,对于疑难复杂甚至应当判死刑的案件,直接建议判死刑也没问题;而对于绝大多数案件,可以考虑多提幅度刑量刑建议。”
07谨慎、合理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注意检察权行使谦抑性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宗智
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参加会议并发表主旨演讲。
龙宗智表示,他一直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拥护者。20多年前,他就曾发表文章提出我国应当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龙宗智认为,自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成效明显,提高了诉讼效率包括定罪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控辩不平衡、检法不协调的两重矛盾。
对此,龙宗智提出六点意见建议。第一,检察机关应当更为谨慎、合理地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注意检察权行使的谦抑性;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实行一系列技术性改善措施。包括量刑建议精准化、推行证据开示,加强控辩协商,以及实行风险提示制度等;第三,检察机关应当履行客观义务,为实现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对平等和有效协商创造必要条件;第四,检察机关要尊重法院的裁判权包括法院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通过审判调整控辩不平衡的格局,维护司法公正;第五,法院审查量刑建议,必须充分注意对被告的公平性,慎重改变量刑建议;第六,对共同犯罪案件慎用认罪认罚,并作出专门规制。
08探索国家公设律师制度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
全国人大代表
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
最高检、最高法特约监督员
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阎建国
“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值班律师制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配套制度,是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中辩护权落实到位的重要制度保障。”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检、最高法特约监督员,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行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上作主旨发言时表示。
阎建国代表在调研中发现,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制度存在供给不足、参与不足、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阎建国代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出台,<法律援助律师工作办法>,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的建议》。
对于如何完善值班律师制度,阎建国代表建议,首先,在法律援助法基础上,司法部牵头制定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制定出台法律援助律师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其次,探索建立远程见证等工作制度,帮助基层解决值班律师不到位的情况。加强公检法司等部门协作配合,整合区域资源,构建相邻区域值班律师互相调配制度。第三,适当提高国家财政预算基数,充实值班律师的办案经费,提高律师参与的积极性。第四,探索国家公设律师制度,由国家聘请律师履行值班律师职责,特别是建立退休法官、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机制。第五,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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