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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诉的请求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在我国形成之诉也称为“变更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甲银行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甲银行与原诉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甲银行对丙公司享有的债权为普通债权,而非依法应予特殊保护的债权,该项权利的行使不会因原诉民事判决而受到影响,由此形成的利害关系仅为事实上的间接利害关系,与原诉不具有法律上的牵连性,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甲银行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关于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受侵害是否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一种观点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另一种观点是持有条件的肯定态度,即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债权人所针对的原案之诉讼标的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债权人不是赠与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将款项借给赠与人并非基于对其享有涉案房屋权益的依赖,其更非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
公司在诉讼活动中所发表的意见代表股东的整体意志,部分股东以其利益受损为由主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普通债权人可以作为虚假诉讼受害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原审法院判决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法人不具有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
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诉,且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汇票的保证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股东不得对公司与他人之间的生效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汇票保证人对于出票人与他人的诉讼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汇票保证人对于出票人与他人的诉讼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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