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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诉的请求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在我国形成之诉也称为“变更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条件、程序条件、实体条件和管辖法院条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专章规定,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定以及法院以外机构作出的文书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故对上述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均不予受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原诉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撤销判决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效力关系未作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解释》第42条规定:“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再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以撤销判决消灭原生效判决的效力为原则,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未做明确规定,仅在第五十六第三款就处理结果方式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一是主体要件,只能是本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二是程序要件,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三是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四是结果条件,损害其民事权益。五是时间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六是管辖法院,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修改的过程方案一是在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增加第二款,就案外人申请再审作出一般规定:“与诉讼标的或者裁判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案外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或者提起新的诉讼实现其合法权益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侵害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从不自觉到恶意诉讼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愈发严重。例如在物权纠纷中,本诉判决处分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在债权纠纷中,本诉当事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增大第三人债权受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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