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为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
1. 应否受理对财产保全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仲裁裁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专章规定,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定以及法院以外机构作出的文书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故对上述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均不予受理。
2. 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被判决驳回后,又以其他理由对同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否受理
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受理。
3. 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专属管辖,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进行一审。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原一审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4.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件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面虽然并不相同,但在评价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二审、再审诉讼程序具有相同性质和功能,因此,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中所称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中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依法应当回避。
5. 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民事权益”的范围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之一。“民事权益”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民事权益的规定,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破产债权撤销权。
6. 普通债权可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保护。但第三人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如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以受理。
7. 如何认定第三人“未参加诉讼”
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前诉的当事人。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未参加,人民法院也未列其为原审的第三人的,以及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原审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未获人民法院准许的,属于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情形。
第三人在前诉中被列为当事人,即使其在诉讼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实际参与诉讼过程,也不能认为其未参加诉讼。
8. 如何认定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过错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人民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来证明其无过错的,不能成立。
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时,可以作为其无过错的初步标准。但是,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知悉原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诉讼的,应当视为其有明显过错。
9. 如何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应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为限,重点审查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审理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但第三人的撤销请求不能成立时,法院亦不依职权主动改判,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另行再审。
10. 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同时对原审诉讼标的提出确认权属、履行合同等主张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应否合并审理
如果该请求系作为认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基础的,可合并审理,但第三人与相对方之间有仲裁或管辖协议、合并审理会导致案件过分迟延或涉及其他案外人利益的除外。
对于前述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告知第三人可另行起诉。
11. 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应如何处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与原审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不出具调解书,由第三人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审查后准许其撤诉的,应向第三人释明,其撤回起诉后,不得对同一判决再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出具准许撤诉的裁定书。第三人撤回起诉后对同一判决再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予受理。
12.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的裁定可否上诉
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13. 涉案标的物被转让应如何处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所主张的特定标的物在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已经转让给案外人,经审查第三人的撤销请求成立的,可以判决撤销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但不得直接对案外人受让的标的物进行处理。第三人可另行提起诉讼与案外人解决相关争议。
14. 如何处理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的行为
第三人与原审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滥用撤销之诉诉权的,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