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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律师部专门承办离婚及相关财产分割、同居、继承、分家析产、抚养、扶养、赡养、家族企业股权纠纷和涉外婚姻等婚姻家庭领域法律事务,拥有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过硬的专业律师,遗产继承律师,其中不乏社会知名律师,他们本着至真至诚的服务理念,将婚姻家庭心理辅导和法律专业服务融为一体,从而为客户提供最完善的法律服务,用我们的行动打造中国最有影响力的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
    日期:2017-11-14 点击:1263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有权追回该房屋吗一般情况下,夫妻中的一方,须取得另一方授权后,有权以双方的名义或一方的名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故重大家事为委托代理。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解释明确了夫或妻无权代理重大家事时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

  •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妻子所生孩子非其亲生法院将如何处理
    日期:2017-11-14 点击:340次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妻子所生孩子非其亲生法院将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所应得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7-11-13 点击:312次

    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所应得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遗产尚未分割的情况下继承人所应得部分可以随时放弃,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 胎儿的继承权应当如何保护
    日期:2017-11-13 点击:335次

    胎儿的继承权应当如何保护在遗产处理中如果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 遗产已被分割但债务仍未清偿的,如何处理
    日期:2017-11-13 点击:325次

    遗产已被分割但债务仍未清偿的,如何处理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 遗嘱执行人能否收取遗嘱执行费
    日期:2017-11-13 点击:360次

    遗嘱执行人能否收取遗嘱执行费《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均没有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民事权利自治原则,如果被继承人确定遗嘱执行人并约定遗嘱执行费用,或全部继承人均同意确立遗嘱执行人且愿意支付遗嘱执行费用,则法院应对此不持异议。

  • 借用她人身份登记结婚应定什么案由
    日期:2017-11-08 点击:125次

    借用她人身份登记结婚应定什么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回到本案中清茗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年方18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其在起诉时已经23岁,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故不能定为婚姻无效纠纷。

  • 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17-11-08 点击:98次

    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82条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均没有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司法实践通常认为,执行程序中一般不宜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需要通过审判程序进行确定。

  • 丈夫偷偷支取妻子银行卡里的存款,离婚后女方能否要求其返还
    日期:2017-11-07 点击:445次

    丈夫偷偷支取妻子银行卡里的存款,离婚后女方能否要求其返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结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一套房屋,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此房屋的归属发
    日期:2017-11-07 点击:379次

    结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一套房屋,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此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请问这套房屋应归淮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小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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