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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领域 >> 婚姻家庭纠纷

男方婚前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请问离婚后按揭房屋如何分割

日期:2017-11-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41次 [字体: ] 背景色:        

男方婚前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请问离婚后按揭房屋如何分割

典型案例

2009年,夏某(男)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一套三居室住房,首付款20万元,余款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按月支付,该房屋登记在夏某名下。2011年2 月,夏某与薛某(女)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2013年10月,夏某与薛某离婚,薛某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应该如何分割?

法律解析

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婚前以按揭的方式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离婚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分割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结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夏某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夏某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双方离婚时就该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夏某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夏某的个人债务,就双方婚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对薛某进行补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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