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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房地产专栏简介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服务专业性非常强,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事务部将部门内部作了更进一步的细化,在人员配备上不仅划分了合伙人负责律师、部门负责律师、项目主管律师、项目派驻律师、具体业务律师,而且将人员专业服务细化到前期开发、项目运作、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专业层面。在长期的法律服务过程中,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事务部已经与广大客户建立起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也与相关政府部门、法院、仲裁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

  • 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受人主张解除商品房担保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日期:2017-12-04 点击:200次

    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受人主张解除商品房担保合同的依据是什么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是两个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法律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主合同。在买受人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场合,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按揭贷款合同并不当然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尚有赖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者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

  •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履行
    日期:2017-12-04 点击:715次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履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在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前,买受人实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构成履行不能,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以他人名义揽工程引发纠纷
    日期:2015-12-28 点击:181次

    以他人名义揽工程引发纠纷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应提供经被告乙公司确认的已完工程造价结算报告,但甲公司只能提供自己单方编制的结算书,而其中的工程量既未经被告确认,亦无监理、业主认可,因而该结算报告不能成为法庭裁判的依据。

  • 实业公司拖延某工程施工企业工程进度款引起纠纷
    日期:2015-12-28 点击:381次

    实业公司拖延某工程施工企业工程进度款引起纠纷“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第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由此可见,只有在发包人迟延支付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关系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包人履行催告义务后,发包人在合理期间仍拒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建筑施工合同。

  •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的相关问题
    日期:2015-12-28 点击:300次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的相关问题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指出:“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日期:2015-12-23 点击:203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

  • 关于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5-11-27 点击:398次

    关于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几个问题 父母与未成年人共同购房时,除了在购房合同中设定了各自的份额(或明确各自的出资额)以外,如将未成年人份额约定低于平均份额,就是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不能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所以登记机构也不能为之办理。

  •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如何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日期:2015-11-25 点击:862次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如何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了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这两个规定里一个是用“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而另一个是“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 两个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房屋登记问题
    日期:2015-11-23 点击:203次

    两个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房屋登记问题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以取得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债权消灭,预告登记也就没有意义了,这时相应的登记就是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 已亡赠与人的房屋能直接转移登记给受赠人吗
    日期:2015-11-20 点击:294次

    已亡赠与人的房屋能直接转移登记给受赠人吗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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