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房产拍卖成交,竞买人(买方)交清了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过程中需要缴税,其中土地增值税的税款金额巨大,达到成交价的四分之一,买方认为应该由拍卖委托人即原房主(卖方)承担相关税款、进行相关纳税申报。而原房主认为应该由买方自行办理纳税手续、支付税款,其只需要提供协助即可。
《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约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付清拍卖成交款及佣金后的三个月内自行到房产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权证过户手续及相关权证的办证手续,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含卖方多次税费)、土地出让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本次所拍标的的房产证、土地证的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委托方协助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土地出让金及税金均由买受人承担缴纳”。“本期拍卖会拍卖标的物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卖双方税、费、土地出让金、佣金及标的物所有欠费”。
依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房屋转让过户,卖方应缴纳房产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以及土地增值税。其中土地增值税的数额较大,房屋成交价79万元,而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19万多元,因迟延缴纳税款的滞纳金三万三千多元。
因协商未果,原房主自行申报纳税、缴纳了税款,然后,原房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买方向其支付代垫的税款,即买方实际承担税款,买方将原房主(卖方)已缴纳税款所对应的款项支付给原房主(卖方)。
当事人约定税款由买方负担,系契约双方对税金费款项的负担约定,契约方基于实现合同目的,自愿选择负担该税金费款项,系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法规关于纳税主体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规定,只要以纳税人名义纳税即可,至于该税款来源与实际负担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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