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强拆案件,一公司因强拆前职工的房屋,被判赔8.8万元。
据了解,原告钟某原是被告海南某集团公司(下称公司)职工,公司分配一间约30平方米瓦房给钟某居住。钟某在居住期间,在房屋前后搭建伙房、卫生间、水电设施,并种了几棵芒果树。1999年9月钟某因治病需要,挪用单位票款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钟某被除名后,没有固定收入,主要靠低保和打零工生活。
2011年5月,公司因小区建设需要,在与钟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趁钟某不在场强行拆除钟某居住的房屋及附添生活设施。为此,钟某主张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77万元,并要求不得侵占其住宅基地299平方米等权益。
审理中,昌江法院多次组织合议庭研究案情,走访相关部门和单位收集证据,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居住房屋及附添设施的事实,并根据被告强行拆除原告居住房屋及附添设施导致原告对被损财产无法举证的实际,结合现场照片等证据,公平认定原告财产损失88484元,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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