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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业务专栏简介

公司设立及变更;公司合并、分立;公司清算注销;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全面法律风险管理;参与公司股权转让、质押方案设计,参加谈判,制作股权转让、质押文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等;为公司的股份回购、分拆上市、股权委托经营、股权信托等提供法律服务;为公司的股权转让、国有股划转等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在反并购业务中协助客户强化预防策略,制定反兼并收购策略。

  • 股权转让中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认定
    日期:2017-11-29 点击:542次

    股权转让中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认定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特别约定了出让方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出让方是否违反约定,受让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让方在约定的一定时间内投资开办或参与的行业的经营活动不与受让方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不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 股权转让合同中根本违约的认定及处理
    日期:2017-11-29 点击:1496次

    股权转让合同中根本违约的认定及处理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适当履行。出让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转让股权所包含的资产无瑕疵的义务,致使受让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山此,造成受让方利益受损,构成根本违约,应予以解除合同,并赔偿受让方的损失。

  • 股权转让合同之解除及解除后的责任承担
    日期:2017-11-29 点击:2358次

    股权转让合同之解除及解除后的责任承担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双方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出让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进而无效。

  • 公司不能还债 股东负连带清偿责任
    日期:2016-02-19 点击:204次

    公司不能还债 股东负连带清偿责任首先,在主体资格上,原告A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债权人,被告B公司是以合法程序成立的独立的法人。其次,在行为要件上,周某、李某是控股股东,B公司的财务管理混乱,周某、李某曾在以前多起案件中为B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周某、李某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将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混同,并且在对外经营中,除以公司名义外,还以个人名义从事与公司经营相同的业务活动,因此周某、李某的行为属于控股股东利用自己的地位滥用了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 公司债清欠的五大注意事项
    日期:2016-02-18 点击:309次

    公司债清欠的五大注意事项进入清欠阶段,清欠工作最好是交由懂法律的人员来做,重点在于专业人员善于收集证据、有把待证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开庭举证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举证不能则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五大步骤
    日期:2016-02-17 点击:307次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五大步骤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 一起案例引发的破产债权民刑交叉问题
    日期:2015-12-03 点击:359次

    一起案例引发的破产债权民刑交叉问题指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在相关案件之间的转合、衔接;狭义上民刑交叉是指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对同一法律事实进行法律判断时出现交叉,甚至出现在刑事和民事处置上存在重合的区域。

  •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怎样的法定条件
    日期:2013-01-17 点击:230次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怎样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三)进行失业登记;(四)有求职要求。此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有法定的程序,失业人员需在此程序指导下申领。具体到本案中,张非凡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在之前便已经解除了,所以,张非凡才得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金就意味着已经成为了失业者。个人不再归属于任何企业单位。

  • 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将如何获取
    日期:2013-01-17 点击:235次

    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将如何获取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女职工都有权享受生育险。这一点私企职工也没有差别。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 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问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 劳动者在试用期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日期:2013-01-17 点击:202次

    劳动者在试用期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试用期《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参加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因工负伤的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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