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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将如何获取

日期:2013-01-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193次 [字体: ] 背景色:        

陈婷婷于2004年1月2日入职某公关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两年后,最后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陈婷婷此时的工资为每个月2500元。2006年3月28日,陈婷婷因个人原因离职。

在职期间,公司为陈婷婷办理了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缴交手续。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4月29日期间,陈婷婷在某妇幼保健院发生检查、医药费用1177元;2005年5月17日至24日期间,陈婷婷住院剖腹产一小孩,发生医疗费用6267元;6月29日,陈婷婷发生医药费92元;以上费用合计7537元,单位未予报销。单位支付申诉人产营养费700元。2004年5月17日至11月15日陈婷婷休产假期间,单位按照陈婷婷原工资及待遇标准全额支付工资合计14448元。另查明,社会保险机构于2004年9月2日支付单位生育保险补偿费9414元。双方就报销医疗费用7537元发生争议。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女性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申报,由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由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本案中陈婷婷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奖金及用于检查、分娩的费用,应从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给单位的生育保险补偿中开支。在生育保险补偿费高于陈婷婷产假期间按规定应得的工资、补贴、奖金及用于检查、分娩的费用时,单位可以对陈婷婷各项费用采取“包干使用”的方式,不须再另行支付陈婷婷费用;但在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生育保险补偿费低于陈婷婷产假期间按规定应得及应报销的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则应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自行解决。

本案中,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给单位的生育保险补偿费为9414元,与陈婷婷产假期间按规定应得的工资及应报销的各项费用总额21985元存在差额,不足部分应由单位承担。单位已按规定支付陈婷婷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奖金14448元及营养费700元,但未支付陈婷婷产前检查费用及分娩费用。陈婷婷要求单位报销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医疗费及产后检查费7537元,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单位主张对陈婷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工资、补贴、奖金等待遇不论金额多少均在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生育保险补偿费中“包干使用”,不符合国家关于生育保险及女职工保护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单位的主张不予支持。

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的确实保障,要求与生育有关的各项费用得到完全的补偿。

由此可见,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女职工都有权享受生育险。这一点私企职工也没有差别。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 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问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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