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雯雯高中毕业之后就一直频繁地更换工作。为了改善自己和家人的生存状态格外艰辛。2007年夏天,马雯雯因故从原来工作的便利店辞职。一连3个月都没有工作。
一日,马雯雯从一家饭店经过,看到橱窗上贴着一则招聘启事:招聘传菜服务员,月工资800元,马雯雯当即觉得很合适自己。第二天便去应聘,经过三轮测试最终被录用。饭店与马雯雯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500元,转正后为800元。上班第二个月的某一天,马雯雯去厨房取菜,不幸撞翻了盛汤的锅底,里面正冒着热气的汤全泼在了她的腿上.双腿被严重烫伤。马雯雯因此住院3个月,期间花去医疗费用共计两万元。出院后,在朋友的提醒下,马雯雯意识到自己的伤情应该可以要求工伤报销。于是找到经理,说明缘由,想让饭店报销医疗费用。谁知饭店负责人声称试用期没有社会保险待遇,这在合同中已经写得很清楚。马雯雯去看合同,果然有那么一条。会计见马雯雯不容易,私下里找人帮助马雯雯申请了劳动仲裁。马雯雯申请要求饭店负担其住院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社会保险待遇是国家法定赋予合法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但是,现实操作中,有的行业的劳动者只有在满足一定资格条件后才可依法享有此种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故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益,饭店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因其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马雯雯医疗费用等损失,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负担马雯雯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和逃避权。所以说,本案中,马雯雯在试用期内受伤,并且是在工作中受伤,试用期内马雯雯与饭店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是确定的,那么饭店就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包括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因此饭店以马雯雯是在试用期内为由,拒绝负担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试用期《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参加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因工负伤的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社会保险;(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以上法条中所列举的保险待遇对于试用期人员同样适用。这是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签订劳动合同时开始,劳动关系就已经确定,就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遇到试用期工伤事故不给工伤待遇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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