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非凡本来是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一直在做客户经理。2003年12月6日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关于解除张非凡劳动合同的决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从2004年2月起未给张非凡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张非凡却并未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张非凡得知公司停交了自己的保险,便于2007年2月起开始以个人户的名义向社保部门参保。2004年4月至2006年3月张非凡作为原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享受了整整两年的失业保险。张非凡以为,既然公司未通知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这并不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冲突。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9年底。
2009年12月1 1日,张非凡得知自己已被公司除名,便以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未向其告知和送达除名决定,其于2009年10月才得知被单位除名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其申诉已超过仲裁申诉时效,决定不予受理。张非凡不服又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认定,张非凡已经享受了失业保险金待遇,故不可能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驳回其诉讼请求。那么,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怎样的法定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什么?
从失业保险确立的目的来看,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种,是在职]一失业没有经济来源时为其提供的物质帮助,所以失业保险待遇一定是在劳动者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才可以享受的。一般说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是已经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的个人。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三)进行失业登记;(四)有求职要求。此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有法定的程序,失业人员需在此程序指导下申领。具体到本案中,张非凡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在之前便已经解除了,所以,张非凡才得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金就意味着已经成为了失业者。个人不再归属于任何企业单位。
与失业人员保险金相关的法律规定有: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关于城镇单位失业人员保险金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 160·第i篇井动就业法律}}l阿篷珍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总之,不论是国营私企还是城市县镇,失业保险金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失业人员原属单位没有为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开具相关失业证明。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