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妻子所生孩子非其亲生法院将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2010年8月,许某(男)与钱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人登记结婚。许某从事推销工作,婚后经常去外地出差。212年8月钱某生一男孩。孩子的出生,给许某与钱某带来了许多快乐。可是,好景不长。孩子满周岁以后,许某经常听到别人的议论,说这个孩子的相貌和自己一点都不像,许某顿生疑窦,于是开始计算钱某的孕期,最后得到的结论是:在妻子钱某开始怀孕那段时间,他并没有在家,而是在外地出差,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于是许某起诉到法院,向法院提供了妻子开始怀孕期间他在外地出差的往返车票和住宿酒店发票,请求法院做亲子鉴定,确认妻子钱某所生孩子并非其亲生,法院将如何处理?
法律解析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亲子关系鉴定涉及人身权利和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除非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应采取强制的方式进行鉴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许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加以证明,其妻子钱某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许某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