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偷支取妻子银行卡里的存款,离婚后女方能否要求其返还
典型案例
2010年5月,杨某(男)与侯某(女)登记结婚。结婚后二人感情很好,侯某的银行卡都由杨某保管,所有的银行业务都由杨某办理。213年7月,候某偶然在杨某的手机中发现一陌生女子的嗳昧短信。经过调查,候某掌握了大量杨某出轨的证据,侯某提出离婚,杨某同意。2014年5月,二人协议离婚。同年7月,侯某发现自己工商银行卡里的存款少了5万元,经过查询银行交易记录,发现取款时间是在2013年6月6日,当时银行卡由杨某保管。该5万元在协议离婚时未作分割。侯某要求杨某返还2 .5万元。请问,法院会支持候某的诉讼请求吗?
法律解析
如果能够证明是杨某取走了这笔钱,法院会支持侯某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案中的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杨某、侯某离婚时未经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未经侯某同意,偷偷取走夫妻共有财产5万元,且无法说明该款的用途和去向,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杨某属侵犯侯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应返还其中属于侯某所有的一半,即2.5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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