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当事人一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一方不是,非股东方要求分割股东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财产出资额,应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2010年11月 ,沈某(男)与胡某(女)登记结婚。此后不久,沈某与朋友发起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沈某拥有20%的股份。沈某与胡某结婚后,发现双方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感情逐渐冷漠并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 2014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胡某要求分割沈某在该公司的股份,应如何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作为非股东的胡某要求分割股东沈某的股份,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沈某与胡某协商一致,将沈某所拥有的20%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胡某,如果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胡某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2)沈某与胡某就股份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公司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份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胡某可以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既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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