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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日期:2018-05-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006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未做明确规定,仅在第五十六第三款就处理结果方式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及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位置,并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我们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案外第三人而言是一项独立的新的诉讼,但对于原诉的当事人而言是针对其已经完成的诉讼结果的撤销之诉,是一种纠错程序,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既不能完全等同于再审程序,也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应当属于一般民事诉讼与再审程序相结合的特殊程序。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审理。

1.起诉程序。

第三人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应当提交撤销之诉起诉书。撤销之诉起诉书应当包括:(1)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4)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5)申请在法定的提出撤销之诉的申请期间内的声明及证据。第三人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

2.审查与受理。

对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先进行审查。具体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具体说明如下。

审查期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人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因此,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月期限的规定。

受理条件。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对于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不中止执行。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的,是否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问题,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无停止原确定判决执行之效力。”我们认为,在申请审查阶段,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3.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按照何种程序审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有过讨论,但没有规定,具体执行还需要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在上诉型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按照上诉程序审查。我国台湾地区的独立诉讼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按其诉讼法规定,准用再审案件审理程序,而“再审之诉讼程序准用关于各该审级诉讼程序之规定”。参考这些做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但是否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应当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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