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争议问题
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赠与人与受赠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自愿放弃经生效判决撤销的一半赠与财产,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裁判规则
在《谢某某、刘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292号)中,最高法院认为,
债权人所针对的原案之诉讼标的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债权人不是赠与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将款项借给赠与人并非基于对其享有涉案房屋权益的依赖,其更非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
赠与人的普通债权人,对原案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并非原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进而言之,原案的处理结果不会导致债权人承担法律义务或责任,债权人亦没有证据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情形。
虽然债权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涉案房屋一半产权,原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赠与人的责任财产情况,进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但这种利害关系仅为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非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依旧享有对赠与人的债权,故债权人亦非原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债权人不具备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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