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法律服务领域 >> 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司在诉讼活动中所发表的意见代表股东的整体意志,部分股东以其利益受损为由主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10-3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在诉讼活动中所发表的意见代表股东的整体意志,部分股东以其利益受损为由主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潘某、郭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号:(2022)粤民终301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民事判决只确认了潘某、郭某所在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未判决潘某、郭某承担民事责任,故潘某、郭某与原民事判决的处理结果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关于是否存在间接利害关系的问题,通常来说,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对外交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是,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当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意志。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和表达,股东不应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潘某、郭某所在公司与黄某的诉讼活动中,作为股东的潘某、郭某无权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