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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专栏简介

案例实录

  • 北京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胜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日期:2014-03-12 点击:290次

    北京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胜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大要案中心的代理意见,认为科贸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达了(2013)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 某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
    日期:2014-03-12 点击:237次

    某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大要案中心充分发挥了团队的力量。经过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大要案中心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再审的情形。下达了(2012)民再申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本案。

  • 湖北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诉讼标的1.17亿元
    日期:2014-03-12 点击:334次

    湖北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诉讼标的1.17亿元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大要案中心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同时适用法律也确有错误,委托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29日下达了(2012)民申字第1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本案。

  • 湖北某机电制造公司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日期:2014-03-12 点击:245次

    湖北某机电制造公司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大要案中心充分发挥了团队合作的作用,在向阳律师的主持下,修改并重新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补充提交了代理词,二次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组织的询问和听证,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联系和汇报案情。经不懈努力,在2012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终于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大要案中心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和第(六)的规定,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龟博士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4-03-12 点击:250次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龟博士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全面采信了大要案中心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维修服务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汽车上光蜡和清洗液等商品上,前者的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方式与后者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亦有所不同”,二者“已分别建立了各自的消费群体”,且被异议商标被委托人大量使用,已享有较高的声誉。因此认定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不是近似商标。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同时本案的引证商标是已经注册的商标,本案也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因此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083号行政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0)第38951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指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 山西某建设开发公司与山西某城市商业银行等单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申请再审案
    日期:2014-03-12 点击:350次

    山西某建设开发公司与山西某城市商业银行等单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时,采纳了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代理律师的观点,认定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下达了(2012)民申字第42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某洋酒公司诉张某某等六人商标侵权赔偿案胜诉
    日期:2014-03-12 点击:261次

    某洋酒公司诉张某某等六人商标侵权赔偿案胜诉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控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某等人的获利,故一审法院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在考虑张某某等人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的情况下,确定张某某等人的赔偿金额共计50万元,合理费用中的翻译费、复印费全额支持,律师费支持了75%。诉讼费和保全费也几乎是判由被告全额承担。至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几乎全部得到实现。

  • 广州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胜诉(指令广东高院再审)
    日期:2014-03-12 点击:260次

    广州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胜诉(指令广东高院再审)由于被申请人某肉菜市场、黄某的违约行为,致使申请人无法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另外,某肉菜市场原经营范围就是从事场地出租和铺位分租等商业活动的,并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肉菜市场、黄某等签订的《经营场地合作协议书》中也明确约定,共同开发改造某农贸商场为某村某某商业广场,可见,被申请人对市场改造后用来对外出租经营是明知的,如果违约将造成申请人的租金损失也是能预见到的。因此,被申请人不仅应当赔偿申请人的直接损失,而且应当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也即预期租金利润损失,这并未超过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

  • 曾某与张某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胜诉(提审改判,撤销二审判决)
    日期:2014-03-12 点击:260次

    曾某与张某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胜诉(提审改判,撤销二审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接受向某的委托,与张女签订《出让合同》,转让某假日酒店的整体资产,未经A公司和张某的授权,也未取得A公司及张某的追认,该协议应为无效。张某要求确认《出让合同》无效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部分不清,实体处理不当。

  • 某联社与某证券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案(湖北省高院再审篇)
    日期:2014-03-12 点击:279次

    某联社与某证券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案(湖北省高院再审篇)某联社与证券公司原聘用的武证交中心交易员李某签订的三份委托代购证券合同,因某联社不具有武证交中心会员资格,故不属于场内交易行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持证券公司的授权书和(2)号业务专用章,以证券公司名义所为的行为,应认定为代理行为。在李某与某联社签订购券合同前的19天里,某联社先后六次从A公司支取款项200万元,故该社对李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而非证券公司员工是明知的,与李某签订合同时应当检验证券公司对李某的授权范围及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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