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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黄梅县某联社与某证券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案李某某持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业务专用章代表证券公司与某联社签订国债回购合同的行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87】20号,以下称“最高法解答”)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依法维持。
关于特别程序审级制度及审判组织的规定 在审判组织上,特别程序与一般诉讼程序不同。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外,实行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依照特别程序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依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按照特别程序规定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没有陪审员参加。
关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的规定 特别程序的案件不是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引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没有明确的被告。本条所列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均具有这个特点。
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本条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而裁定为三十日。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是在第一审的基础上进行的,大量审查核实和调查取证工作已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在认真审阅诉讼材料和询问当事人后,即可进行判决。
关于二审判决、裁定效力的规定 终审判决如果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争议自当结束,判决一经作出,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以此民事争议提起新的诉讼。终审判决如果是具有给付内容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即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如拒绝履行,权利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二审适用程序的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二审开庭审理,也要进行开庭前准备、审理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评议和裁判等。这里不再赘述。
上诉人能否撤回上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提起上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可以对此项权利进行处分。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在判决或者裁定宣告之前可以撤回上诉。撤回上诉虽然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仍需经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是因为,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否因此而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一审程序中可以调解,二审程序中也可以调解。二审的调解与一审的调解一样,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二审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二审中的调解准用本法第八章、第十二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审查一审的裁定,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因为一审裁定的内容是关于程序上的决定,并非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查中应当查明原审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判断原审裁定是否正确。如果原审裁定根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原审裁定根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原审裁定,自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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