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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与应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条规定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无必要的羁押。
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六点操作要领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应当学会运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申请权,结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根据案件情况以及法律政策的变化,选准时机,积极作为,创造条件,提出申请,促成当事人取保候审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位
庭前证据交换中法官的释明权及运用举证时效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的设立,要求民事证据必须在开庭审理前的一定期限内举出,逾期未能提交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尽其所能的收集、提供充分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同时制止故意不在期限内提出证据,以期利用证据突袭而获取胜利的滥用诉权的行为。
诉讼证据制度问题研究司法实践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结合案件中证据展现出来的法律事实,酌情作出与法律事实相一致的决定的权力,并且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决定需体现出公平、公正与合理,但也客观事实不一定完全一致,甚至有可能相反。这个权力来源于法律规定,但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限定了一定范围的,该权利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
关于民事系列案件的诉讼调解实务浅谈系列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众多,容易出现矛盾激化、强烈对抗的情况。正如前文所述,系列案件的类型集中为物业类和商品房预售类,从案件本身的类型上看,属于人民法院可以主持调解的范围,但因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随时可能出现新的意见、新的观点,打乱调解节奏,导致法官猝不及防,对程序难以把控。法官必须认清调解的目的是引导双方平和矛盾、达成合意,而并非刻意让一方接受对方或者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判定“孤证”的证明力,对于只有借据而无实际交付的案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根据被告的抗辩事由区分为两种情况,本案的情况适用第二种情况,即被告若以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抗辩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故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证明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浅论“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笔者认为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并非都不能适用自认,只要不侵犯他人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应当适用。同时,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应当修改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或社会秩序的除外。”
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手机短信的收发表现为发送短信者占主动地位而收短信者处被动地位,手机短信的收和发是一种对应关系。每一个手机号码均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码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间的短信收发,可以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可以认定该手机短信内容与案件具有关联性。
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诉讼中的几个问题,该类案件的诉讼和审理同以前比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基于传统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已经不能充分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在现阶段,如何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向人们提出了新的课题。我们认为,利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不失为一种更为有效和更为便捷的方法。因此,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界定及其法律保护的研究和探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和实践意义。
商业秘密诉讼中的特殊抗辩,要解开商业秘密诉讼中的疑难,最根本的办法还在于分析、掌握这类案件中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抗辩的特点,以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应诉时有所遵循。由于诉讼请求和抗辩实质上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本节拟以商业秘密诉讼中的特殊抗辩为切人点,结合美国成文法的相关规定及判例,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进行剖析,期望对我国司法实务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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