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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裁定终结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部分重要待查事实,在当事人穷尽举证能力仍无法查明、亦无法直接通过司法鉴定、现场勘测等方式查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的前提下,运用合法合情合理且合乎科学及伦理的方式进行模拟实验。模拟实验获得的结论,可作为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测的相关依据,由法院依法审查并采信。
不得不承认的是这种故意漏扫也是一种盗窃行为。但是这种盗窃行为是否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因为相当比例的行为人是因生活窘迫,其自助结账盗窃的数额都非常低,有些只有几十元,或者一两百元,且偷的又都是极低廉的生活必需品,比如蔬菜、主食、火腿肠等;还有不少行为人的受教育程度很高,盗窃的目的是排解生活和工作压力。这些行为既有可谴责的地方,也有可同情理解之处。除了顾客自身问题之外,商超自助结账通道建设本身也存在不完备之处,在漏扫发生时商超安保人员明明有的已经发现也不提醒,导致顾客陷入自助结账通道可能存在故障的错误认识,从而由过失性漏扫向故意性漏扫转变,不仅不能预防犯罪反而诱发了犯罪发生,成了某种意义上的“人性陷阱”。
被胁迫者实施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一种意见认为,被胁迫者实施违法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以犯罪论处。一种意见认为,被胁迫者实施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债权人参与竞拍能否以其债权冲抵拍卖款关于郭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网拍平台对案涉不动产进行了司法拍卖,最终本案申请执行人郭某以241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因郭某对拍卖标的的有证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拍卖款的缴纳,其申请用其优先债权抵算部分拍卖款,并将差额部分款项缴纳到本院账户, 但另外的债权人提出对郭某的优先受偿权范围有争议,不应当允许进行冲抵,本院审查后向郭某发出催缴拍卖款通知书,要求其限期缴纳尾款,郭某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催缴通知书,同意以其执行应得款抵充剩余拍卖款。
仓储食品变质后的责任承担探析乙食品公司未有证据证明案涉鸭肝变质系存入冷库后发生,也未有证据证明相应损失确因甲冷库公司的行为导致。甲冷库公司虽然使用电子恒温装置,但未留存日常24小时控温记录,故其在案涉冷库的管理上存在过错。据此,对于案涉鸭肝变质造成的损失,甲冷库公司、乙食品公司分别承担20%、80%的责任。
投资入股经营公司是一种普遍常见的经济活动,尤其是2014年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发挥了促进创业、活跃经济的作用。早年间也有勇于尝试的投资者,对公司实体进行了“注资”,但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手续不规范等各种原因,未被登记为股东,公司经营者几经转手,投资人与现股东发生了纠纷,其缴纳的“入股款”能否要求返还?近日,铜山法院审结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判决公司返还相应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目前判决已生效。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来形式。如京东再上市前,11家投资方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刘强东形式,使得持股20%的刘强东通过委托投票权掌控京东上市前过半数的投票权。
合同违约方是否享有单方通知解除权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行使的权利,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该单方通知解除权。如违约方认为合同的继续履行将给其自身造成重大损害而对其显失公平,则应当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违约方向守约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产生解除双方之间合同的法律后果,否则将鼓励恶意违约行为,有违交易的初衷,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股东会决议中包含股权转让内容的情形下,法院倾向于认为,股东会决议与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主体及内容差异,前者系标的公司股东间就公司治理达成的合意,后者系股权交易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的合意,股东会决议原则上不可诉,仅在决议形成的权利义务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的例外情形下,才部分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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