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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技巧专栏简介

法在肩头,责无旁贷,守望初心,牢记使命。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 — 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

  • 不能把审计报告误作司法会计鉴定使用
    日期:2022-01-23 点击:108次

    不能把审计报告误作司法会计鉴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作伪证罪。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刑事审判中言词证据审查的实践应对
    日期:2021-12-16 点击:154次

    言词证据作为证据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的特点,办案实践中,实务工作者经常会遇到前后不一、双方矛盾等情况,影响全案证据的审查和采信,甚至直接导致有罪和无罪的差别。笔者结合案例简要分析实践中遇到以下几种情况时的应对办法。

  •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日期:2021-12-11 点击:145次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合同关系所属的阶段不同。《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成立属于合同订立阶段,是要约和承诺阶段的终结,不涉及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在合同订立终结后,开始实现合同目的,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处于履行阶段,因而存在必须履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 法律意见书制作指引
    日期:2021-12-07 点击:256次

    法律意见书制作指引法律意见书是律所应委托人的请求,指派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或律师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提供给委托人作为决策参考的书面专业意见。

  • 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54个问题
    日期:2021-11-28 点击:379次

    案发现场未能及时提取作案工具。如董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案发现场为施工工地,作案工具为一根施工用的长条木方,案发后当地派出所出警,嫌疑人未离开作案现场,亦未处理作案用的木方。但出警侦查员没有及时从杂乱的施工现场中提取作案工具,导致作案工具可能与现场杂物混同或灭失,案件移交刑警队后现场勘查已无法找到作案工具,仅提取一根类似的木方移送起诉,无形增大诉讼难度。

  •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应当如何认定原件
    日期:2021-09-17 点击:225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如何精准出具到案情况说明
    日期:2021-09-11 点击:177次

    如何精准出具到案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包含被审查调查人到案经过、交代情况以及检举揭发、退缴违纪违法所得等内容,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关键证据,在证据链条中起到了穿针引线、拾遗补阙的重要作用。纪检监察人员在出具到案情况说明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 公司股权顶层设计三条生命线!
    日期:2021-05-05 点击:129次

    为了让企业家们特别是中小企业家们掌握公司股权顶层设计的基本原则,不掉入分配股权的陷阱。通过《公司法》研究,整理出在公司股权顶层设计时,中小企业家们务必死守股权最重要的3条生命线,在开始阐述股权最重要的3条生命线之前,先讲述梁山好汉的故事。

  • 刑事证据常见问题的审查与处理
    日期:2021-04-28 点击:711次

    刑事证据常见问题的审查与处理对于法官来讲,《抓获经过》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在办案中必须审查。因为,犯罪嫌疑人归案的过程往往涉及有无自首的问题,有无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从而构成立功的问题,有无主动交代公安机关还没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从而构成坦白的问题,有无特情引诱的问题(如毒品案)。所以,《抓获经过》对于法官来讲是必须查明的,否则就无法作出准确、适当的判决。

  • “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后的救济路径
    日期:2021-04-26 点击:364次

    “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后的救济路径在“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或股东协商变更法定代表人无果后,特别是已经被“限高”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应当如何通过诉讼寻求救济途径呢?笔者通过检索和梳理上海地区的请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纠纷案件,力图为此类纠纷的实务处理提供一些可借鉴的思路。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挂名”系指当事人知情的前提下,不包括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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