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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当事人大多是生活在农村,而且相互之间往往比较熟悉。在这种熟人社会中的当事人的心理突出表现两个特点:其一,当事人尤其是败诉一方往往觉得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处理纠纷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被左邻右舍议论很难为情,存在一定的厌诉的心理;其二,当事人存在较为浓重的宗族观念,乡土观念,易于通过亲情、友情、邻里之情来化解矛盾。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之不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即使反悔也无上诉权,这样便会缺乏上级法院的监督,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职权主义色彩过重的弊端也就得不到有效遏制,由此便形成了调解制度中法官专横的现象。
当前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诉讼调解效果不佳导致社会矛盾无法真正化解,调解效果不佳。从调解结果的处理上看,因为法官没有认真查清事实,给当事人讲事实、摆证据而采取和稀泥式处理,一方面导致当事人最终反悔而不签订调解协议致使调解协议因确认不能而无法生效,另一方面则致使当事人提起案件的再审加重司法负荷。
如何把握诉讼调解中的“度”调解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这是我们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调解还应遵循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公正就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调解而损害法律知识较少、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效率就是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私下”调解协议可否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之实践分析涉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对适用特别程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诉前调解”是否可以独立于民事诉讼之外由于法院诉前保全措施实施后,30日内,申请人没有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直接诉前调解,可理解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具体诉讼请求,且调解也未经过法律诉讼程序中的相关程序,再审法院无任何法律依据及诉讼材料启动对实体审理,故再审结果无需考虑调解书中的实体问题,只需裁定撤销调解书即可。
房屋归属有争议 二审调解化纷争 针对一审的判决,在向刘先生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仔细看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后,我们精心撰写了上诉状。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法院应将老房子判决归刘先生所有,由刘先生给付弟弟和妹妹房屋折价款的理由。
试论调解在民商事审判中的功能和价值一般而言,民商事纠纷随着当事人签收民事调解书而告终结,但考虑到调解的特殊性,应注重调解文书的实现,坚持民事调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在纠纷调解结束后,把调处活动进行延伸,由主审法官监督调解文书的履行情况,向当事人发出相应的调查函件;二是对无正当事由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主审法官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并协调执行机构强制执行;三是对调解书确定的权益人在实现其权利或需要其他社会机构予以协助时,法院通过出具协助执行通知、发司法建议函的形式,对当事人在诸如办理物权凭证、转让过户等方面提供法律范围内的帮助,使已协商成功的法律关系尽快固定下来。
哲学视角下调解员对调解结果的态度 调解员的执业惯例也是强调调解员是一个中立者。“中立性”的一个体现是调解协议中不应存在调解员的个人信息或监督。因此,调解员就会有意回避,以免干预了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实质性的调解结果,并且他们相信这种立场将会推动调解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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