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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还在,店没了?法院全力调解助消费者维权

日期:2023-01-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卡还在,店没了?法院全力调解助消费者维权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孙文科,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充值会员卡消费能优惠,这种看上去很划算的预付式消费逐渐在消费领域中出现,预付式消费纠纷也在逐渐增多。日前,吴中法院行政庭成功调处一批42件预付式消费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8年5月,王某将个人经营的美容馆转让给史某,并办理了经营者变更登记手续。2019年10月,史某变更美容馆的名称。2020年1月,史某在未告知已充值会员并退费的情况下停止营业,注销美容馆,导致很多位消费者无法继续消费。在与史某在交涉无果后,42位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要求史某与王某共同退还约15万元预付款。

因涉及众多消费者的权益,承办人高度重视该系列案件,经过团队研究,制定了快速调处的基本方案。

快速开启送达程序

通过电话联系王某、史某,但王某声称在外地,拒不提供邮寄地址,史某虽告知了送达地址,但拒收应诉材料,至此,必经的送达环节便陷入僵局。法官再次联系两被告,向其明确拒收应诉材料、拒不参加庭审以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经劝导后史某主动至本院领取应诉材料,王某也委托他人领取应诉材料。

庭前反复沟通缓和矛盾

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向被告分析判决与调解的利弊,促使双方达成调解,但被告坚称自己经济困难,无力退款,并表示将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见状则称考虑申请财产保全,双方矛盾逐渐加剧。为调和双方,法官再次向当事人释明,各方应理性地、实质性解决矛盾,互相体谅,降低诉讼影响,后双方表示愿意至法院参与调解。

个性调处促使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当日,承办人继续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既考虑到被告实际的经济能力,又考虑案件涉消费者权益,最终被告当场退还余额较少的20位消费者款项,剩余22位消费者的预付款被告三个月内退还,并附有违约金以保证履行。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法官表示感谢法官从中斡旋,促使双方达调解方案。

法官寄语:消费者应理性对待商家的优惠宣传,采取预付式消费时,应挑选信誉高、规模大的店家,可以采取少量多次充值,既享受部分优惠,也降低自身风险。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至相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经营者应自觉保障消费者权益。如果漠视甚至侵害消费者权益,看似对己有利,实为短视。诚信经营、互赖互生、细水长流,才是经营正道。

法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投诉】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的诉权】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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