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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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调解程序中审判人员的组成、地点与传唤方式 关于调解中审判人员的组成。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独任审判员一人主持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合议庭主持调解,也可以由合议庭成员中的一名审判员主持调解,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调解亦然。
关于人民法院调解中自愿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规定 调解并非审理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不是一切案件都必须经过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用调解方式解决的,尽量用调解解决,而不是“久调不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以下案件不适用调解:(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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