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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当前民事诉讼调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有的审判人员在证据难以确定时,不能严格按照证据规划分责任,而是以调解代替质证,不能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划分责任,而是以调解代替质证、认证。如有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及后果,审判人员判决没有把握,就千方百计引诱当事人举证,只要被告方在调解中同意给予部分赔偿,审判人员就认为侵权事实成立,从而加以判决。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为调解结案,另一种为判决结案。而调解结案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调解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是法院对案件审理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
当前基层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面对当前极其严峻复杂的社会形势和审判任务, 诉讼调解较判决具有明显优越性。调解结案体现了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合意性、契约性,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 减少诉讼环节, 降低诉讼成本, 使破损的民事关系得到修补, 促进社会整体的和睦、协调与发展。因此调解应成为法院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
浅议民事诉讼的“调处息讼”调解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众所周知,有些纠纷涉及一些法律上难以调整的领域,其发生又具有一定特殊历史背景和社会因素,在许多案件中,还涉及法律和地方习惯的冲突、情理法的冲突、民众和政府的冲突、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冲突等等。实际上,法院经常处在这些矛盾的漩涡中,对司法的不信任加剧了法院的责任,法院受理的此类诉讼越多、风险越大,权力越大、干预越多。因此,保证审判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调解则是有效的方式之一。
民商事案件调解经验之四谈诉讼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心态迥然不同,差别很大。不同意调解的当事人中有的是大型国有企业,怕接受调解将是不明不白地承担责任,宁可要判决不要调解;有的当事人因对对方心存怨气,不愿意作出妥协;有的当事人认为胜券在握,调解将损害既得利益;也有的象秋菊一样死活要个说法。在同意调解的当事人中有的考虑调解协议更能顺利履行、有的考虑双方今后的合作、有的担心败诉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庭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调解中部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期望较大,调解意见往往差距较大,不易达成调解协议。部分当事人往往因不知法而不合理的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这难免会加大调解的难度。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即损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也给法院的公信力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大大降低了调解的成功率,这即浪费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成本,也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化解。
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关于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可依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文书被送达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是否可以留置送达
民事纠纷如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指由承办人员向当事人结合案情宣传有关法律政策,进行调解,尽力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 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后,制作调解协议书,写明当事人姓名和法人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 理人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以及调解协议内容和费用的承担等事项。调解协议书由当事 人签字,调解员、书记员签字,并加盖主持调解机关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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