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家因为装修房屋而与王某的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但是,装修过程中,周某发现王某在装修材料的采购上获取回扣。经过调解后,王某承诺更换所有低廉建筑材料,保证周某的款项花得值,并不再另外收取材料费用。周某也承诺,只要王某能做到这一点就不再对回扣的事耿耿于怀。两人在调解员的证明下,签订了调解协议。谁知,事后因为装修费不够,王某就没有为周某家的卫生间贴墙砖,周某认为王某违约,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做到了承诺,不算违约。对调解协议内容产生了争议。
关于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可依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如在调解协议中对履行的内容、期限、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认为协议显失公平等,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可能会产生争议。针对这种情况,依照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王某先在装修工程中偷工减料,在被周某发现后进行了调节,达成协议。虽然之后王某更换了廉价材料,但是却没有为卫生间贴墙砖。合同内容不会具体列明到每个房间的装修用料情况,所以,王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约。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调节协议内容上的纠纷,是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签订书面合同,但未对可预知的情况作出处置预备。此时,调解员应当从法、理、情三个方面进行劝导,这样才有可能有效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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