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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应注意的事项 申请执行书。在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哪些案件需要移送执行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和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因为这类案件与执行权利人的生活密切相关,被执行人如不及时履行义务,将会使执行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同时,这类案件的执行权利人一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便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时应注意事项 要精心组织好执行的全过程。执行的进行是每个执行案件必不可少的,但因执行标的和具体执行事项的不同,《民事诉讼法》第22章规定了不同的强制措施。所以,在执行进行中,因执行措施种类不同而具体进行的方式方法大相径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执行实践经验,在执行进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执行结案的几种方式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这既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的催告及说服教育,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了迟延履行的责任;也包括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用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相应迟延责任。在生效文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后,执行目的已经达到,当然应执行结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根据,如果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那么,执行就失去了依据,执行程序就没有必要再进行。而且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说明该法律文书有错误,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再执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立即裁定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规定》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应中止执行。执行中止由执行法院或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之上级法院下达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对妨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的适用一些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抗拒执行,一些协助执行人出于复杂的心态,以积极或消极的态度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为维护法律尊严,加大执行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总结长期司法实践,以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章为基础,具体规定了妨害执行行为的状态,对其应采取的强制措施及程序、方式,该项制度集中于《规定》第97条至101条
对第三人财产的执行制度根据《意见》第300条的规定,对第三人财产的执行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制度。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处理 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责令支付延期利息、迟延履行金制度 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适用于给付金钱以外的其他执行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是指因迟延履行而应支付的一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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