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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合同如果对方不予认可,效力如何认定 传真形式是法律所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必备的书面形式要件,实践中被普遍采用,也成为一旦发生纠纷而被司法机关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故传真件产生争议时,应当提交原件予以比对。而提出异议一方,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凡是不能够证明传真件伪造、变造的,即应当认定传真件的效力,而不能随便否认其有效性。
第三人债务加入,原债务人能否免责 所谓第三人债务加入,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按照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债务加入与并存债务加入。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各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何认定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的合同当事人 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实质在于代债务人履行,在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时,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则要另案处理。《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对以上两种类型合同的责任承担做了具体规定。
数个债权人主张的债权额之和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的,如何进行分配受偿数个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所主张的债权额之和,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额范围内,应由次债务人分别向每个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足额清偿。但在多数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场合,数个债权人主张的债权额之和往往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此时法院虽然判令次债务人分别向已起诉的债权人清偿债务,但事实上,不可能所有已起诉的债权人都获得足额清偿。
在代位权诉讼中,如何使用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代位权本身不存在的,法院应当以裁定方式驳回起诉。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即为代位权诉讼的成立要件而非权利保护要件。如果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以起诉不合法为由,通过裁定的形式驳回起诉。
如何认定在代位权诉讼期间次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动履行行为的效力人民法院在受理代位权诉讼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应债权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裁定禁止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要求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必须告知法院或债权人,法院可通过提存等方式保全该债权。次债务人在没有征得法院或债权人同意其履行债务前,负有忍受义务。
次债务人能否主张以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进行相互抵销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权利实现时的一种特殊的债的保全制度,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并无权利义务继受关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不因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产生与债权人的任何法律关系,次债务人无权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其所负的债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否对债权人提出反诉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部分,而不是债务人的债务,而债务人由于其义务的违反,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债权人对此不予代位承受。因此,次债务人不宜以债务人违反义务提起反诉要求抵扣、吞并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如何认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延期还款协议的效力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对债务人在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又与次债务人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学界对此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受该延期的还款协议履行期限是否届满的影响;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该延期的还款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因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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