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个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所主张的债权额之和,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额范围内,应由次债务人分别向每个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足额清偿。但在多数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场合,数个债权人主张的债权额之和往往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此时法院虽然判令次债务人分别向已起诉的债权人清偿债务,但事实上,不可能所有已起诉的债权人都获得足额清偿。如何公平合理地解决数个债权人的债权受偿问题,我们认为,应适用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就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额,在各个已起诉的债权人中按债权额比例分配受偿,先起诉的债权人即使申请法院对次债务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也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97至299条的规定,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法院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次债务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就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额,先起诉的债权人已经代位清偿完毕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再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彳导提出按比例分配的要求。债权人就其债权未获得满足部分,可再向债务人提起普通诉讼或向其他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未受清偿部分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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