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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风险
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另立会计账簿法律责任的规定会计账簿是记载和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营业状况的各种账簿、文书的总称。本法《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行为有以下特点:一是另立会计账簿行为的主体为公司,因此只能是法人而非自然人。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事法律风险解析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 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发生了严重后果。
股东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法律风险 股东侵害其他股东权益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滥用权利,在公司事务上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而影响中小股东之利益。二是控股股东藐视中小股东意愿,以自己的意志取代公司的意志,拒绝为中小股东分派利润。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且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应该按照合理的价格回收异议股东的股份。
股东权行使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实践中,常有隐名股东、挂名股东等现象,加之有的股东法律意识不强,只管出钱,认为自己只要出了钱就是股东了,其他事情不一律不管,这就很容易出现股东资格上的瑕疵,股东的权利的行使将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股东权利不当行使是指股东为了达到自己个人的某种目的,恶意运用自己的股权优势,迫使股东会无法召开、召开无法达成有效决议或达成对自己有利而对其他股东不利的决议的行为。
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股东会决议被撤销。可撤销的的情形有三种:一是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二是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三是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对于可撤销的情形,股东可在决议作出后的六十日内要求法院撤销。因此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时,应遵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以免决议无效或被撤销。
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法律风险 股东会议事方式分为“普通决议”及“特殊决议”。公司第44条对这两种方式做出了规定:“普通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特殊决议”由公司法规定。(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议表决权的法律风险 在探讨议事方式前,我们先看一下股东会议的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如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没有规定,则实行法定的“按资表决”,即谁出资多,谁的表决权就越大;因有限公司又具有“人合”性的特点,所以公司将“表决权”的“优先权”又赋予给了公司章程。
股东会召开通知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只确立了股东会召开分为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两种形式。但对于召开的时间只规定了提前十五天通知(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同意的规定除外),对通知的主体、召开地点、通知的方式、通知的程序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很大的“自治”空间。
股东会召集法律风险解析 股东会分为定期股东会会议与临时股东会会议,一般情况下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但有时由于董事长一股独大,把持董事会,因种种原因致使股东会无法及时召集,此时就会造成股东会无法召开,其他股东的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而很难补救的情况发生。新的公司法正是考虑到这一点,设置了如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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