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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风险专栏简介

人力资源风险

  • 私营企业应如何确立同其职工的劳动关系
    日期:2013-11-03 点击:408次

    私营企业应如何确立同其职工的劳动关系投资者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我国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法》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私营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490次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仲裁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仲裁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质证和辩论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512次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质证和辩论问题的规定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出庭的,经仲裁庭许可,可以以出具书面证言等方式作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庭应当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鉴定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308次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鉴定问题的规定 鉴定程序的启动。根据本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向仲裁庭提出鉴定申请,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二是当事人没有就有关问题提出鉴定申请,但仲裁庭认为有关问题需要鉴定的。这两种情况都可以导致鉴定程序的启动。当然,在进人仲裁程序前,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

  • 关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如何处理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2002次

    关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如何处理的规定 出庭参加仲裁开庭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根据仲裁庭通知的开庭日期、地点参加仲裁开庭审理。当事人不参加仲裁开庭审理的,应当根据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应的处理,即对申请人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607次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行为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660次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行为的规定公司法上的竞业禁止--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损害公司 利益的活动的禁止,不论此种营业是自营还是为他人经营。我国公司法上规定的竞业禁止属 于法定竞业禁止

  • 债权人以未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为由逾期申报债权并要求参与破产分配的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3-05-02 点击:1086次

    债权人以未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为由逾期申报债权并要求参与破产分配的应如何处理“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该规定在以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更加人性化,因为未申报债权可能原因多样,应当尽可能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轻易不要让债权人利益落空。当然,如果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则不能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行使相关权利。

  • 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问题
    日期:2013-05-02 点击:297次

    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问题企业因濒临破产而导致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已被遣散,故劳动合同终止的实质原因是由于企业濒临破产或者破产而导致,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考虑,应当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并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向企业职工支付安置费用。

  • 董事长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股东资格及董事长职位能否被剥夺
    日期:2013-05-02 点击:815次

    董事长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股东资格及董事长职位能否被剥夺至于该董事长控股股东地位,应当通过审计,重新衡量其是否属于私分国有资产,如属于私分国有资产,则应当剥夺其私分国有资产部分的股东资格,如果其未曾私分国有资产,则其股东资格不应受到任何影响。所以,其股东资格是否被剥夺,应当以审计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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