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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名详解
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信用安全;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较为复杂,通常情况下是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可能是间接故意。当然,就欺骗手段而言,行为人是有意而为之的。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E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然购买或者换取。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3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单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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